据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2014年1—7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乱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竟占总数的26%。这一惊人的数据表明:乱用远光灯无疑已经成为“马路杀手”,也足以让驾驶员们引以为戒。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即正因为黄某没有变光,导致其虽没有直接碾压李某及其孙女,但对事故同样具有过错,自然也就必须照样承担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致人损害,只因不会变光
【案例】
2014 年 3 月 13 日晚,胡某驾驶小轿车在公路上飞速行驶中,遇李某等 5 名工人下班回家横过马路,胡某从最初距离判断,认为只要小车到达,他们便可以过完,至少也能进入左边线路,因而没有减速。岂料过完马路的只有4人,而李某竟然在原地站着不动。胡某虽然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但李某却仍被右侧车身撞飞,并导致四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调查,原来由于是新买的车,胡某一时还不知道怎样将远光灯改成近光灯,于是,强烈的光线在黑夜显得特别刺眼,既让李某感到眩晕,也看不清路面,惊慌之中便停滞不前。
【点评】
汽车远光灯又叫大灯,与近光灯相比,远光灯的光线平行射出,光线集中且亮度较大,可以照到更高更远的物体,对于夜间驾驶员的视线有很大的帮助。但如果在错误的时间使用,不仅不会提高行车安全,反而会增加危险事故的发生几率。胡某在行车前,本应熟悉车辆包括灯光变换在内的相关操作,却未加熟悉便照常上路,当属只考虑有利于自己行车,而对他人的安全隐患听之任之或疏忽大意,且其在行驶中只凭主观臆断确定通行可能,而没有减速确保行人安全,对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具有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胡晓倩对这次事故难辞其咎。
酿成事故,只因拒不变光
【案例】
2014 年 4 月 14 日晚20 时许,肖某驾车在乡道上行驶时,见迎面驶来一辆货车,立即将远光灯变成近光灯,可对方却没有“以礼相待”,而是继续使用远光灯。伴随一道强烈的远光灯,肖春凤被照得瞬间“失明”,一时无法看清路面,虽然已经减速,但仍将同向行驶的李某及其所带孙女撞到,并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为:
对方驾驶员黄某在会车时拒不变光,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过错。令黄某始料不及的是,虽然事故并不是他直接碾压所造成,可法院最终仍以交通肇事罪,对他处以刑罚。
【点评】夜晚会车,远光灯可使对方驾驶员视觉产生瞬间致盲,致盲时间根据对方自身视力、周围环境不同持续时间也会不同,但最快也得 2 秒左右。在这 2 秒钟里,对方驾驶人如同闭眼开车,对行人以及前后来车的观察能力大大下降。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即正因为黄某没有变光,导致其虽没有直接碾压李某及其孙女,但对事故同样具有过错,自然也就必须照样承担刑事责任。
高识智能远光灯抓拍系统社会效益良好
1)完善智能交通管理服务系统
高识智能远光灯抓拍系统的建设使用,丰富现有非现场执法手段,完善智能交通管理服务系统,迈向更高层级的交通管理系统智能化。
2)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系统的建成应用将加大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车辆的执法震慑力度,有效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减少夜间交通事故的发生,强化对良好车辆驾驶行为的宣传,进一步规范驾驶员行为,净化交通环境,维护和谐、畅通、优美的交通环境,有效提高城市文明形象。
3)减少因滥用灯光引起的车祸发生率
在交通管理中机动车滥用灯光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对于夜间行驶的车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是造成夜间交通事故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系统的建设应用,将加大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的执法震慑力度,有效减少夜间行车滥用灯光的现象,减少因滥用灯光引起的车祸发生率,减少事故的直接间接损失。
4)合理节约警力
目前,针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的查处主要依靠夜间组织警力设卡拦截的方式进行,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对交警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也会因驾驶人迅速切换近光灯而导致执法争议。高识智能远光灯抓拍系统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进行非现场取证,同时有效节省警力,保障交警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