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滥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8年11月2日傍晚,吴某驾驶轿车沿着仙居县城西线自西向东行驶,18时37分左右行驶至官路镇官路中心小学前路段,会车时受到郭某驾驶的轿车远光灯影响,与过斑马线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吴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在事故中起直接作用,负主要责任;郭某“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负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回忆,当时天很黑,对面来车开着大灯导致他突然眼前发黑,根本看不见前面的道路和行人。事发后,他才看清自己撞了人,慌忙停车报警,并拨打120。
郭某在开出事故点二十米远左右靠边停车,但下车停留了一会儿直接开走了,并没有等待交警处理。事后,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张某伤势严重,被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在台州医院、仙居县人民医院等地住院治疗200多天。2019年6月13日,张某女儿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吴某、郭某以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件审理阶段,郭某拒听法院的电话,拒绝接收传票,也未到庭应诉。
仙居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确定由被告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吴某赔偿137768元,其中130617元由保险公司支付,郭某赔偿73423元,其中70358元由保险公司支付。
开车的陋习有很多种,乱开远光灯不但是陋习,更是违法行为,而且还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在这个案件中,行人张某是最无辜的受害者。54岁的他正当壮年,正常走在平时走了无数遍的人行横道上,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却让他躺在了冰冷的病床上,一个幸福的家庭就此破碎。这都是由于驾驶者不遵守交通规则、滥用远光灯而酿成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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