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远光灯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对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将依据此规定处以罚款并给予扣分的处罚;在机动车年检安全检测时,对私自安装强光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将不予核发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不能使用远光灯的几种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予以扣1分+罚款(20-200元不等)。
注:
由于“近距离”对普通民众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专业人员其实是有可量化指标可供参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所以单向可定75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同理可定50米。
3.可根据行车的安全距离为标准(时速*1米),具体以公路设计时速限速为参照,小于限速距离为危险距离。
4.根据《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夜间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距离前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同理可定100米。
5.如美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远光灯的情形:雨雾天气行驶时;同向车辆行驶时,后车与前车相距300尺(100米)以内时;与对向来车相距500尺(166米)以内的;干扰影响其他驾驶人时。同理可定100米。
6.如《澳大利亚机动车交通规则》第四节灯光的第95条“当接近相对方向驶来的车辆时,用倾角设备将车头灯主要光线下倾,直至已经通过来车:当来车距其大约200米;当来车车灯下倾的瞬间;当跟随在同方向行驶的其它车辆后面时,应将车头保持下倾直至距前车大约200米。同理可定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