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道路交通流量调查》(GA/T 299-2021)、《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21)等12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推荐性行业标准,其中修订4项、制定8项,主要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道路交通违法技术取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机动车查验等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标准代号、名称、主要起草单位详见下表:
▣《道路交通流量调查》(GA/T 299-2021)。代替GA/T 299—2001,规定了道路交通流量调查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等,适用于道路交通流量调查。相比2001年版,修改了道路交通流量、间隙式观测点、连续式观测点等术语定义及调查对象分类说明、小微型客车当量交通流量换算系数、观测时长要求等内容。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GA/T 946.3-2021)。代替GA/T 946.3-2011,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受案登记信息、现场勘察信息、调查取证基本信息、调查取证当事人及车辆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人员及车辆处理结果信息等的采集项目和要求,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的采集。相比2011年版,增加了接报地点、接报人、接报人员编号、报警人联系方式等采集项目,更改了调查取证基本信息采集、在道路上位置、抢救无效死亡人数、车辆间事故碰撞形态等采集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21)。代替 GA/T 1082-2013,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的一般要求,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车辆信息、当事人信息、道路信息、管理信息、综合分析信息的调查项目和方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相比2013年版,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表,更改了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表(采集项目由136项增加至377项),更改了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表(采集项目由73项增加至85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21)。代替GA/T 1201-2014,规定了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的要求,适用于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取证。相比2014年版,删除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技术要求、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取证等内容,增加了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信息交换要求等内容,更改了监控平台技术要求、取证方式等内容。
▣《行人闯红灯警示系统技术规范》(GA/T 1767-2021)。新制定,规定了行人闯红灯警示系统的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等,适用于行人闯红灯警示系统。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检查智能终端通用技术要求》(GA/T 1770-2021)。新制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检查智能终端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监督和考试前检查使用的智能终端的设计、生产和检验。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771-2021)。新制定,规定了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设置及包装等,适用于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的生产、检验和使用。
▣《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GA/T 1772-2021)。新制定,规定了用于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查验场地的要求,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场地设置。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设置的查验场地可参照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 1773-2021)系列标准。新制定,共包括通用要求、小型汽车驾驶、大型客货车驾驶、摩托车驾驶等4个部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要求,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安全文明操作的相关内容,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文章来源:科研管理处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