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是一种令人头疼的“马路公害”,虽照亮了自己的路,却晃花了别人的眼。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方都会遭受损害。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驾驶员滥用远光灯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脱得了干系?
7月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法官杨妮亚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高某无证驾驶小车,途经慈利县一条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路段,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车会车。高某未关闭远光灯,给吴某造成视觉障碍,致吴某开车撞上了路边的老人李某,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车辆受损。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无证驾驶,且驾驶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受害人李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余元。
【解读】
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杜绝“晃”出的交通事故
“滥用远光灯引发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滥用远光灯的驾驶员能否因与事故未发生直接接触而一走了之?”杨妮亚法官指出,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造成损害”4个字的限定,补全了损害后果与因果两要件,建立起完整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杨妮亚分析说,上述案例中,驾驶员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属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根据其在具体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杨妮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据公安部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中,有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远光灯可致人瞬间失明2秒,让人如同闭眼开车,很容易发生误操作,往往引发交通事故。
“为何滥用远光灯的行为屡禁不止?因为这种行为违法成本低、鲜被处罚,且交管部门执法取证难。”杨妮亚呼吁,全社会要共同打击滥用远光灯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杜绝“晃”出的交通事故。广大驾驶员朋友应不断提升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文明素养,严格依法遵守交通规则,做文明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