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9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条例修正案》中明确规范安全带与远光灯使用情况。
驾驶人应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
《条例修正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200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500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500元罚款。
“也就是说,在乘车时司机和乘客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谁不系安全带就罚谁。”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副科长张乐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出租车、网约车、大巴车等驾驶人必须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否则也会被处罚。
跟车使用远光灯也要罚
《条例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于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将被处500元罚款。
“《条例修正案》将之前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300元罚款提高到了500元。”张乐说,之前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主要是指在会车时,《条例修正案》里还增加了跟车情况。
“后车开启远光灯,会在前车的3个内外后视镜上形成大面积光晕,再加上镜面反射,同样会影响驾驶人的视线而产生行车隐患。”他表示,深圳交警将继续开展远光灯专项查处整治行动,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