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出现因滥用远光灯造成事故被定责的案例。
近期,泰州市也发生一起因远光灯滥用导致车祸,行人身亡,远光灯车辆被判担责的案例。
在靖江江平路马桥段,发生一起汽车撞击行人,导致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因对向车道上的车辆使用远光灯,对肇事驾驶人造成一定影响,使用远光灯的汽车驾驶人也承担了事故的相应责任。这也是泰州市第一起使用远光灯不当担责的事故案例。
事故发生在凌晨4时49分,一名行人沿着江平路机动车道的快车道向前慢走,随即被后方的一辆汽车撞倒在地,汽车撞击后的碎片散落一地。事后交警及时到达现场处置。而不幸的是,被撞者现场经120急救车医生确认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人称,前方的对向车道上,一辆汽车使用远光灯让自己根本看不清前方道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经过交警定责,肇事车辆以及使用远光灯的车辆都要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高剑锋,根据《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因此交警判定本起事故中,使用远光灯的车辆要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这也是我市第一起因使用远光灯不当而担责的交通事故。
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是交通治理的一大顽疾。晚上远光灯的亮光照射,容易对司机造成炫目或瞬间视盲,因而引发交通事故。
在许多地方的不文明行为调查中,滥用远光灯常居首位。据公开报道,我国每年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有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法院判决文件中,与远光灯相关的交通事故诉讼有4千多条。
滥用远光灯治理势在必行。
由于灯光变换使用具有随机性和瞬时性,远光灯滥用很难取证及固定证据,需要科技手段辅助交管部门进行执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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