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滥用远光灯造成的车祸在全国屡见不鲜,多数车祸都造成人员伤亡,危害重大。
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表明,滥用远光灯车辆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泰州首例!益阳大通湖首例!近期多地出现因滥用远光灯被判担责案例)
近期,江西南昌青山湖区法院对一起因滥用远光灯造成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判决:滥用远光灯车辆驾驶员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情回顾
“一开始根本就没看到有人......看见的时候人已经到跟前了......”2021年12月傍晚,陈某骑着电动车沿齐成冈大道货场路口由南往北行驶,至货场路98号段时,受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远光灯影响,与路边行人万某发生碰撞。
陈某回忆,当时天很黑,对面来车开着大灯,强光直刺双眼,导致他突然眼前发黑,完全看不见前面的道路。等几秒后视觉恢复,才发现已到车前的行人万某,由于车速较快,根本刹不住车,直冲冲撞上了万某。陈某与万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严重,路人发现事故后报警,并将二人送医,陈某当场摔伤昏迷,万某由于伤势过重,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重型货车驾驶员李某开车经过时注意到该路段发生了事故,但并未意识到该事故是由自己滥用远光灯引发的,故未多做停留,直接离开了现场。
法院判决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电动车驾驶员陈某负有直接责任
陈某驾驶电动车碰撞行人万某,且该碰撞导致万某受伤后死亡的严重后果,陈某对损害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重型货车驾驶员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重型货车驾驶员李某,在驾车过程中滥用远光灯,影响了对面驾驶电动车的陈某的视线,给陈某造成视觉盲点和判断误差,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行人万某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事故发生路段东侧设置有人行道,虽无法查实万某在事故即将发生时的具体状态,但因事故发生时,其未在人行道上,故万某对损害后果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事故成因及向青山湖交警大队调查了解的情况,综合事故参与方为机动车、电动车、行人之间的事实,认定重型货车司机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本案损失的20%。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会车时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正确使用远光灯
远光灯的光线强烈刺眼,会给对向车辆的驾驶员造成视觉障碍,甚至瞬间致盲。在被影响视觉的时间里,驾驶人如同闭眼开车,对周围的行人以及前后的来车观察能力大大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此时的远光灯便成了“要命灯”。
哪些情况不能使用远光灯?
夜间行车,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中,不要使用远光灯。原则上,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公路,当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会时,应在距来车或行人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近距离跟车行驶时,后车不能使用远光灯。遇有浓雾、大雨、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不能使用远光灯,此时若使用远光灯易形成漫反射,严重影响驾驶人视线。夜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什么时候应该使用远光灯?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郊区公路、高速公路行驶时,可以使用远光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交替使用远近光灯进行示意,如:夜间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对方未及时切换远近光灯,可以用远光灯回怼吗?
不可以!若对向来车使用远光灯,首先注意自己是否无意间打开了远光灯,同时可变换远近光灯提醒对方。若对方无视提醒,应将视线右移,减速靠右行驶,谨慎会车;若前方是路口或路况复杂路段,应靠边停车,待来车通过后再行驶。若后车开启远光灯,可以使用防眩目后视镜,也可轻踩几次刹车提醒后车。
远光耀眼,会车危险远光心慌,两败俱伤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务必文明行车慎用远光灯!